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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14T/2023-23756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 公开日期: 2023-02-0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其他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23〕4号
        文件登记号: ZJDC01-2023-0005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07 15:24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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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日



        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治理,促进招标投标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加强监督管理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二)市政府明确的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探索开展集中监管工作;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工作;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指导各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三)探索招标投标领域监管执法权的相对集中,按照“集中监管、部门协同、强化监督”原则,由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完善集中监管机制。

        (四)各区、县(市)政府应当贯彻落实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好本辖区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平台日常运行,制订交易服务标准,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保障;指导各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工作。

        (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决策的内部约束、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鼓励招标人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二、规范招标投标

        (七)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拟采用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按规定进行审批、核准、认定;特别重大、重要项目,相关部门应当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研究;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八)依法必须招标的市级部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跨县域的线性工程等,经协调明确及其他按规定应当进入市级交易平台组织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其余项目按属地原则进入各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组织交易。按规定进入(或经协调后进入)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的除外。

        (九)以下项目均应当依法招标:工程总承包项目,其设计、采购或者施工项目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中,有任一项咨询(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

        (十)对于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进行招标。

        (十一)按照省有关规定,稳步推进我市招标“评定分离”改革,鼓励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探索施工、工程总承包领域“评定分离”改革,相关办法另行制订。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示范文本等的要求,规范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资格条件、评审标准、合同条款等内容,应当符合市场公平竞争要求。

        (十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

        (十四)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十五)招标程序应当符合规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备案前,招标人应当在交易平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示不少于3日。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目录关于公开时限、渠道和载体等的要求,及时予以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截止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有关公示(公告)截止时间、投诉有效期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当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实施电子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十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资格预审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招标人开始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宜少于30日;其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开始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国家、省对相关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十八)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设计施工资质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实施。

        (十九)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如实递交有关信息。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二十)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招标人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二十一)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二十二)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电子投标项目,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并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并提示。电子投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二十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二十四)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其他按规定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

        (二十五)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十六)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规范开标评标定标

        (二十七)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招标或不再进行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二十八)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抽取过程中不得违规泄露专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十九)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十)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三十一)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数量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三十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三十三)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具体办法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三十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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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五)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四、规范投诉与处理

        (三十六)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招标人负责答复。

        (三十七)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三十八)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2个以上有权受理的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部门负责处理。投诉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投诉处理部门应当予以驳回。投诉处理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投诉处理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五、其他

        (三十九)为加快项目推进,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资料不全但确需先行办理招标手续的,在招标人提交对后续招标投标无实质性影响的风险承诺书后,可予容缺受理招标。

        (四十)建设单位(采购人)应加强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购活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机制。鼓励建设单位对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承包单位(供应商)。

        (四十一)政府(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财务审计等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服务项目,或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金(财政性资金)采购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服务、货物项目,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及以上的(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除外),鼓励建设单位(采购人)进入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组织交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由建设单位(采购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平台服务。上述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我市有关进场交易目录的限额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机关事务局)